跨世纪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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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新规已经实施,民办幼儿园该何去何从?
09/21 11:56 来自 
神州加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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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也将拉开序幕。民办幼儿园在新政策的实施下何去何从应该是许多智慧之选人都关注的问题,小编借用了香港跨世纪教育集团在园长特训营上面对园长们提问的回答,在这里分享给各位智慧之选人,希望各位智慧之选人能够找到自己的想要的答案。


  问:近几年民办学校收费一直是“小步快走”地涨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之后,民办学校收费会不会上涨?又是否上涨迅猛?

  答:《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扶持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但政府依然会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问:现在学校幼儿园至初中目前共同使用同一个办学许可证,共同使用一块土地,怎么分类管理啊?土地怎么办?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设立实施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如幼儿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可修改章程并履行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如幼儿园选择营利性办学,则应将教育与非教育剥离,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

  问:在2017年6月份申办的幼儿园(已经拿到了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了?

  答:6月份所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是在9月1日之前颁发的,尚未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确定分类。要按新法新政,明确分类选择后,再按程序申请登记。

  问: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如何规定?哪些部门监管?

  答:有关民办学校收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扶持教职工待遇。”


  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别如何处理?

  答:2017年9月1日之后新设的民办学校,《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因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在设立时就已经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举办者对民办学校不存在财产性权利,其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不得分配给举办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时即依照公司法登记,举办者是学校的股东,在学校终止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学校的剩余财产。但是,对2016年11月7日《民促法》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办学的则按另外方式处理。

  看了这五个问答,不知各位智慧之选人有没有从中找到与自己幼儿园相同的情况,如果你没有找到。小编建议你登录跨世纪网上进行在线咨询,以便找到合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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