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1~5万
特许经营场地选择之建议
06/07 15:54 来自 
神州加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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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我们的焦距缩短,那么,地域的问题便是经营场所的问题。受许人应当问和区域专营权相同的问题。在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中,能够得到在经营场所选址方面的建议,一直被认为是这一类型特许经营的基本优势之一,但受许人一定要切记不要被“科学遮住眼睛”。如果根据个人对当地实际情况的经验,受许人或其顾问认为特许人提供的经营场所没有优势,那么特许人将被迫必须努力说明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并且要能够说明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对汽车和行人的可视性和可接近性都达到了必要的要求,并且也是足够临街的。

  经营场所的便利性

  这些因素里到底哪个更重要依赖于特许经营的种类。例如:一个经常从事外卖的餐馆就必须建设在汽车与行人均能通达的地方。但对于一个冰淇淋销售点来说,汽车是否通达就不那么重要,然而对于那些顾客有可能以车载货的销售者来说,停车是否方便又成了一个关键性因素。

  经营场所的可使用限定

  如何正确掌握经营场所的使用限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特许人和受许人都可能处于一个“驾驶席”的位置(即对使用限定都拥有主动性)。在合同限定内,即使特许人拥有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和租赁权,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受许人作为承租人或特许权的使用者的地位。然而,随着使用限定的临近,受许人的这种有利位置可能不再有利。如前所述,由于租赁权由特许人控制,特许权依赖于商业房地产的操作的现象正变得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一些地段合格的经营场所。

    特许人对房地产声张权利的依据与特许协议是否得到满意的执行并无任何关系,特别是当特许人本身就是房东,并且想自己独立经营而收回房地产时。对此受许人有权要求补偿其对经营场地进行额外改造所投入的费用,虽然相关的条款可能会具有一些潜在的复杂性。

    ·可移动的设备和装修不会被计人对经营场所的改造,受许人可以随意处理这些部分,除非他能够劝服特许人购买或转手给其他受许人。

    ·为保持经营场所的标准化,特许权合同会规定一个持续性的改造计划。在协议期满时,由受许人根据此计划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的费用补偿办法应

    在双方协议中明确说明。

    ·与邻居比较的方法可以检查租赁项目的合理性。在授权行为中,授权

    人有责任缴纳财产税[译者注:财产税(uniform business rate)按国际小型

    商业联盟的定义是指:以房屋潜在可租赁价值计算的财产税,它与商业运

    作中的财产无关,因此,应由授权人缴纳],除此之外,租赁与授权的区别

    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技术性的。

    ·由于租赁或授权方面的谈判与特许经营协议的达成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因

    此检查并确定两份文件中规定的使用限定是一致的就十分重要。

  拥有租赁权或不动产有许多明显的好处。对于特许人来说,房产拥有者的身份使他们可以把这一资产借出,并可以终止特许权而不会因此而损失一个有价值的经营场所。对受许人而言,他们也能够将一个合格的经营场地转作其他用途(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原有的特许经营项目),如果由于受许人的努力或由于计划项目的改变而使经营场所的价值提高,受许人也可以从对经营场所出售中获得可观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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