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10~20万
酒店诱骗少女开房事件
06/30 18:19 来自 
神州加盟网
806浏览量

  厦门一40多岁加盟商罗某,诱骗了多名初中女生。

  更为令人惊讶的是,介绍女初中生与这个珠宝商发生关系的“中间人”,竟然也是初中女生。

  2008年初,罗某在中山路一带喝酒时认识了厦门一所大学女生小柳,小柳告诉对方自己认识一些可以“出台”的女生。2008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小柳打电话给罗某,说同学小燕急需用钱可以“出台”。

  当天,小柳带着小燕在中山路老虎城附近的一家饮食店门口会面。罗某优先次见到小燕就“很喜欢”,罗某还问了小燕的年龄,小柳告诉他小燕是初一学生仅13岁,随后罗某还递给小燕10优惠作为见面礼。

  在一家大型加盟酒店的公寓,罗某强行与小燕发生了性关系。往小燕书包里塞了100优惠后,罗某还给了小柳30优惠。在小柳的要求下,罗某买了给小燕吃。

  2008年9月的一天,罗某打电话给同一所学校的另一名“中间人”阿晴,要其联系小燕。

  当月一天中午放学后,“中间人”阿晴和阿星在学校附近将小燕堵住,要求小燕去找罗某,起初小燕不同意。但两“中间人”却称“这是后一次”,小燕只好同意和罗某再见一面做个了断。

  当天,罗某又强行与小燕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罗某给了小燕60优惠。离开途中,小燕拿出50优惠给“中间人”作为了断费。

  2009年3月份,学校要组织体检,小燕才测出自己怀孕了。小燕惊惶失措,打电话告诉罗某。罗某给了110优惠让她去做人流。但医生说胎儿已经28周了,无法做人流。无助的小燕不得不告诉家人。当晚,小燕的母亲报警。2009年3月10日上午,罗某被民警抓获。据罗某供述,他采用同样的方式诱骗过好几个初中女生;罗某与妻子早已离婚,家中还有一个女儿。

  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明知小燕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给付金钱诱骗的手段奸淫并致小燕怀孕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燕是在校初中学生,并非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其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场所也不是性服务场所,与嫖宿幼女罪中对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场所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应以强奸罪论处,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燕经济损失4.7万余元。更加强了对这种酒店加盟行业的打击力度。

想加盟,怎么联系?
(24小时内获得回复和项目资料)
×
提交成功
长按图片保存二维码
加客服小盟领加盟礼包
相关推荐
热门加盟项目 热门加盟行业 热门项目库
加盟小助手
1对1指导
盟信通认证
省时省心
保障计划
先行赔付
无忧服务
24小时服务
免费索要资料
×
立即留言(24小时内获得回复和项目资料)
关闭 企业客服

更多商机等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