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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扶持养老事业新政策,高达500优惠!
07/30 09:57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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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应如何申请?有哪些优惠?

兴办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明年将获更高补贴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应该如何申请?有哪些优惠政策扶持?作为《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配套措施,省政府日前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详尽提出了具体的扶持措施。

申请流程

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筹办

《意见》指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筹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经审批领取《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的,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具备申请执业服务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核定床位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并由企业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

根据《意见》,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

鼓励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结合实施城乡规划,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历史文化名镇古村需要保护但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

在收费方面,各类民办养老机构,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事缓解服务活动设计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自负盈亏。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经济秩序。

多项税费优惠

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倾斜

《意见》明确,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

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批登记后,可以享受四项优惠政策:

首先是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可给予相应优惠。

其次,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

第三是,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收取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此外,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补贴

提高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在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方面,《意见》作了详细规定,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一次性开办补助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优惠;用房属租房,且租用限定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由10优惠提高至250优惠,分5年拨付。

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福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省级和设区市财政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扶持范围的县,各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从福利公益金中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在床位运营补贴方面,对全年每住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由不低于12优惠提高至不低于100优惠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利公益金安排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或福利公益金安排。

土地

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地价给予适当优惠

《意见》强调,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提高/增加;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

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业使用审批手续。

同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缓解服务

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意见》指出,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缓解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缓解保险定点缓解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缓解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缓解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缓解费用,按照基本缓解保险的规定支付。

同时,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申办缓解机构,设置缓解机构必须符合当地《缓解规划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缓解机构基本标准》。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缓解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医保管理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置的缓解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单位,其准入条件与公立缓解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呼声

由于养老机构的特殊性和养护事业的高性,入住老人伤亡等几率偏大,极易产生各种纠纷,影响养老机构的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维持养老机构的稳定和发展的相关法规。”

“希望加强政府对养老机构的分类与指导,健全养老机构的体系建设,让健康老人就近、就便在社区生活,而使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顾者进入专业养老机构,以充分发挥专业养老机构人员及设备的优势,提高老人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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